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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我不想再瞒报”

    日期:2021-04-22

        瞒报事故为何屡禁不止,是法律缺失?不不不,有关事故瞒报,法律其实早有规定。
        2021年1月10日,山东烟台栖霞笏山金矿发生了被困22人的瞒报事故。此次事故的调查报告显示,45名相关责任人员被追责问责。其中,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巧遇,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涛,因负有迟报瞒报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1年2月24日,河北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团城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又发生一起6人死亡的瞒报事故。

        关于瞒报,法律早有规定

        《刑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
        例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惩治瞒报,2006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后,针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矿山的实际控制人和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由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助长了矿山非法生产现象,许多重特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腐败、渎职问题,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处罚的六种情况,其中就包括“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明确“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