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05
案例一
2015年8月13日14时,辽阳公司负责拆除工程作业的现场领工宋某,在未采取有效的通廊下落控制措施情况下,违章指挥焊切工人乔某冒险进行通廊切割作业。
15时,乔某站在窑头管道通廊下屋檐处(未系安全带)进行拆除作业时,因通廊被其切断一根底部承重横梁而导致通廊下沉后压断下方屋檐,站在屋檐上面的乔某某和通廊一起坠至地面致死。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2018年6月19日10时30分左右,保定市莲池区凤栖街南延污水管道检查井与龙翔路污水管道进行连通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左右。
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污水检查井内,将污水管道凿开,致使污水管道内有毒有害气体溢出,导致中毒窒息事故发生;救援人员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违章冒险施救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案例三
2019年2月,某建安公司领导张某及其他9人先后到达施工现场准备卸车,赵某和党某站在第五、六根管子上。12时05分大家同时用力撬上边第一根管子,结果使第一、第二根管子先后落地,紧接着其余四根管子全部向左侧滚动。党某发现情况不对,随即翻身跳出车厢,赵某因身体重心失去平衡而随第五根管子掉入车下,被紧接着滚落下的第六根管子砸伤腰部,立即将赵某用汽车送往医院(时间为12时15分)抢救,至15时30分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1.没有明确的卸车方案。本次卸车作业中,既没有编制《起吊方案》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而且参加作业的10人当中,没有一名起重工,安全、技术措施都没有保证,缺乏起码的起重装卸常识。
2.现场卸车中形成的实际指挥人张某不胜任指挥工作,违章指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国内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1.安全管理没有重点;
2.检维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作业危险分析不够;
3.危险作业等落实性不强;
4.安全阀等危险征兆应对性不强;
5.晚间重要岗位作业重点措施落实没有保证;
6.企业管理齐头并进,忽略危险环节差;
7.风险分析贯彻不彻底;
8.风险分析工具性差。
学会非日常管理安全确认
1.安全管理有重点;
2.最大风险安全确认;
3.抓住非日常管理重点;
4.风险分级分类;
5.安全确认手指口述;
6.应急措施和预防措施双头并进;
7.不会疏忽一年一次的危险作业。